2010年8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本规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 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
节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些重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八条: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不高于230℃
(二)额定蒸发量小于0.7MW的蒸汽锅炉,不高于180℃
(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70℃。
(四)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 。
(五) 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170℃第二十三条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宜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的热量。第二十六条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为了达到规程规定的排烟温度及节能要求,锅炉必须安装冷凝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