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本规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节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些重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八条: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 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不高于230℃
(二) 额定蒸发量小于0.7MW的蒸汽锅炉,不高于180℃
(三)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70℃。
(四) 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
(五) 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170℃ 第二十三条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宜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的热量。 第二十六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