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行业知识 >

锅炉防爆门设计规范

   锅炉房防爆面积标准要求参考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中的15.1.2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防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锅炉房设计要求:
 
  一  锅炉房的布置 
 
  1  位置的选择 
 
  1.1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略) 
 
  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1.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2.1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 
 
  2.2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二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1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2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2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3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 
 
  三 土建要求
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4)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防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5)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2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取适应沉降的措施。 
 
  3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处设置。
 
  4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50006的规定。
 
  5  锅炉房内装有磨煤机、鼓风机、水泵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4)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防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5)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2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取适应沉降的措施。 
 
  3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处设置。 
 
  4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50006的规定。 
 
  5  锅炉房内装有磨煤机、鼓风机、水泵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相关热点文章
公司名称: 临沂市欧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临沂市高新区龙湾科技加速器E座(湖北路与俄黄东路交汇向南980米路西)
电 话:0539-6210006 18669606727
邮 箱:okgxgl@163.com
微信公众号:欧科贝特(okgxgl)
ICP备案:鲁ICP备18041895号-1